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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抗疫 携企同行”助企纾困二十项举措

时间:2022-04-19 16:46:36  来源:  作者:  点击量:1642


一、缓缴减免各类税费。全面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 性免征增值税、暂停预缴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进一步 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 的企业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 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 等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 2022 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 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 缴纳部分税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

二、加大税费抵扣力度。我市中小微企业在 2022 年新购置的 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 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凡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 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 扣应纳税所得额。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科 — 5 — 技局)

三、减轻企业房租负担。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的地区,对承 租市、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 控制企业)国有房产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 6 个 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 个月。倡导非国有物业业主与租户共克 时艰,协商免租、减租、缓租。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减免租金的出 租人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责任 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房产局、地方金融 监管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

四、强化金融信贷支持。发挥“宁创贷”风险代偿资金池引 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投放信用 贷、首贷力度。鼓励金融机构设立更多面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的贷款产品,以优惠利率提供贷款支持。完善无还本续贷和 应急转贷机制,支持银行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循环授信、随借 随还贷款,落实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等政策要求。(责任单 位: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

五、发放经营贷款贴息。对受疫情影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 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小微企业,在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之间向银行申请并取得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 按年化利率 1%给予 3 个月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 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

六、优化融资担保服务。引导、推动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 费率、支小支农,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 1000 万元以下、费率 — 6 — 不超过 1.5%的小微、“三农”、科技、文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担保业务给予奖补。开展政府、银行、担保、再担保四方合作, 支持我市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 1000 万元以下无抵押、无质 押流动资金贷款提供免保费政策性担保服务。(责任单位:市地 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工信局、农业农村局,人行南京分行营 管部)

七、提升社保帮扶水平。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政策。将用人单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 率从 9.8%下调为 8.8%。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经财政、税务和 人社部门认可后,可继续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 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 市人社局、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八、减少用工资金支出。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中小微企业, 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缓缴期限最长不 超过 6 个月,企业办理此类缓缴期间,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 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微企业,继续全额返还工 会经费,截止时间顺延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市财 政局、发改委、公积金中心、总工会)
 
九、保障企业稳岗留工。
对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岗前培训、岗 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项目制培训的,给予相应培训补贴。小微企业 新招用毕业 2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符合条件的海外留学人员) 及高级工、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保的,可按企业实际缴费金额 给予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鼓 励街道和社区招聘辖区内因疫情歇业或暂时停业的企业员工参 与防疫工作,并给予临时工作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 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十、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加快 2022 年度市级财政产业类专项 资金执行进度,做到早分配、早使用、早见效。对生产经营暂时 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 业,给予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科技局、 商务局、文旅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有关单位)

十一、提供专项帮扶补助。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 批发零售、文体娱乐、会展旅游、仓储运输等中小微企业,经市 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资金补助,尤其是对居民生活类经营单 位进行重点帮扶,留住城市“烟火气”。其中,市本级在年度财 政预算中统筹安排纾困帮扶资金不低于 2 亿元,鼓励江北新区和 各行政区参照市级做法,设立或统筹安排配套资金。(责任单位: 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十二、支持企业参与防疫。鼓励江北新区和各行政区对能够 严格执行防疫规定,及时采购口罩、测温枪、消毒剂、核酸检测 产品等防护消杀物资,积极做好防疫措施的中小微企业,给予防 疫消杀资金补贴支持。将零售餐饮企业员工、出租汽车(网约车) 驾驶员、道路客运驾驶员等群体纳入“应检尽检”信息管理系统, 开展定期常态化核酸检测,市区统筹安排资金给予补贴。(责任 — 8 — 单位:市卫健委、商务局、交通局、财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 各区政府)

十三、助力餐饮行业复苏。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降低平台经 济参与者经营成本,开展中小微餐饮商户帮扶行动,举办线上美 食节等活动。支持企业品牌化、特色化发展,鼓励提供到店自取、 外卖送餐服务,推进中央厨房建设,打造一批特色餐饮街区。减 半收取餐饮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收费。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 各区政府)

十四、促进批发零售恢复。适时开展线上购物节促销活动, 提高平台助企帮扶力度。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商户开展数字化 代运营服务,逐步提高商户线上经营水平。优化首店支持政策, 支持国内外知名品牌在宁设立首店、旗舰店、概念店等。推动步 行街改造提升,支持培育申报“省级示范步行街”。支持企业加 快消费新场景建设。组织企业参加绿色智能家电、新能源汽车下 乡活动。帮助重点“菜篮子”经营企业拓宽销售渠道、加强产销 对接。(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 政府)

十五、降低交通运输成本。免征公交和长途客运、轮客渡、 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免征城市公交场站等运营用 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每月通行次数在 30 次(含)以上的 ETC 公路客运班线客车,给予通行费八五折优惠。延续实施“运政苏 通卡”货运车辆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对进出南京港的集装箱 — 9 — 运输车辆及中欧班列集装箱主要装车点和集货点的运输车辆,继 续执行全市范围内收费站免费通行政策。对落户我市的基地航司 给予防疫补助,对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的国际货运航班优先给予资 金支持。(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发改委、财政局、税务局,南 京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十六、推动文旅休闲回暖。顺延公园年票有效使用期限。对 评选为“金树叶”“银树叶”级旅游饭店发放市级奖励。按 80% 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鼓励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 在财政支出定额范围内,按程序委托旅行社、酒店等企业承办培 训、会议活动,委托餐饮企业提供用餐供配服务。开展一线职工 示范性疗休养,优先安排在南京市域内职工疗休养基地进行。(责 任单位:市文旅局、总工会、财政局、发改委)

十七、做好保供稳价工作。建立实施生产经营企业、物流企 业和交通卡口联动机制,推动物流运输畅通。对疫情期间为中高 风险地区及封控区、管控区等配供生活必需品的保供企业,按其 提供的保供产品规模或货值分档给予补贴。加强原材料保供对接 服务,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采购、销售、仓储等经营风险。强化 大宗商品价格监测预警,严厉打击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违 规行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

十八、帮助企业纠错修复。对受疫情影响产生的轻微失信行 为实施信用豁免,及时指导各类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对个体 工商户轻微违法行为,不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 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对社会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 — 10 — 减轻处罚;被处以罚款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可申请暂缓或分期缴 纳。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 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可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但累计歇业 期限不得超过 3 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江北 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十九、加强法律援助服务。组建法律服务团开展涉企法律服 务,积极为中小微企业研发精准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在国内外 知识产权纠纷中获得胜诉或和解的在宁企事业单位,给予实际维 权费 50%且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 场监管局、司法局)

二十、形成惠企政策合力。市各有关部门同步制定惠企政策 操作细则,明确操作流程、量化标准、执行范围,优化网络申报、 政策咨询、免申即享等流程,确保政策能落地、可操作。江北新 区和各行政区结合区情实际,同步制定出台有关政策举措。(责 任单位: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商 务局、税务局等有关单位,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以上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如国家和省出台同类政策,原则上按“取高 不重复”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