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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计报送江苏省餐饮行业华侨等相关信息的通知

时间:2020-07-14 16:49:53  来源:  作者:  点击量:1036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了更好地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共同促进江苏餐饮业发展,根据中国侨联《关于新时代加强基层侨联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江苏省餐饮行业协会将成立侨联组织。为了做好成立侨联组织的准备工作,决定近期对全省餐饮行业中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归国留学人员基本情况进行摸底统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及内容
现在我省从事餐饮相关工作的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归国留学人员。

二、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各地方餐饮烹饪协会、各有关单位及个人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侨务工作是适应海内外侨情新变化,更好团结服务广大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及留学人员的现实需要,要切实增强做好调查统计工作的责任感,广泛宣传和动员,切实摸清底数,夯实为侨服务工作的基础。
2.精心组织。指定专人负责此次华侨、外籍华人等摸底调查工作,严格审核,确保本单位具有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人员及符合条件的归国留学人员都能准确、无疏漏的纳入调查统计范围。
3.请于7月31日(周五)中午12点前将填好的登记表、汇总表表格加盖公章报送江苏省餐饮行业协会(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305号江苏饭店商务楼10楼),同时发送电子版至756707765@qq.com。没有统计对象的单位,可不填写,但需要发送电子版材料作说明。
联系人:于欣欣      联系电话:18915950017。
 
附件1:身份解释及认定
附件2:江苏省餐饮行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等身份情况登记表

 
江苏省餐饮行业协会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
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
   
为适应侨情变化和侨务工作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现对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的身份做如下界定。

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三、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一)“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二)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四、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一)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二)外籍华人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本条第(一)款。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界定,有关他们在中国的政策待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华侨归侨华侨学生归侨学生侨眷身份解释(试行)》(国侨发[1984]2号)和《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侨政发[2005]203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江苏省餐饮行业归侨侨眷华侨外籍华人等身份情况登记表

 
附件2.doc
登记表.doc (13.63 KB)